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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首次对重复侵犯专利权案作出处罚

我市知识产权部门近日对一宗重复侵犯专利权的案件做出处理,这是《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实施以来,首次对重复侵犯专利权案件做出处理。

    专利权人郭某练于去年向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郭某浩侵犯其ZL200520060063.2专利权。知识产权局立案后,经审理,做出处理决定,责令郭某浩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的零部件以及模具。可郭某浩在得知处理决定依法生效后却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仍继续制造销售同样的产品。专利权人郭某练于是在今年初再次向市知识产权局递交请求书,请求处理被请求人郭某浩重复侵犯他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知识产权局经过勘验调查,证实郭某浩确实有继续制造产品行为,并销售侵权产品获得800元。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41条:“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两次以上实施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责令郭某浩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郭某浩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处罚。

    该案是《汕头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实施后,我市知识产权局首次对重复侵权作出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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