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迟交楼,广州晓春源大厦业主要求退房
开发商延迟交楼,广州晓春源大厦业主要求退房
2007年12月5日,业主翁先生与广州润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翁先生购买该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晓春源大厦的房产,房款27万余元。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上述房屋交付给申请人,逾期超过90日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将原告已付房款及其利息支付给原告,并支付已支付房款5%的赔偿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翁先生交纳了房款27万余元(部分通过按揭方式支付),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是,交楼期届满后,该公司至今无法出示约定的交楼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翁先生遂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要求律师代理申请仲裁,要求退房,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本息以及契税等,并支付约定的房款5%的赔偿金。王律师准备国庆节后即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房产律师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文)